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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坪山区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24-05-31 14:12:10

        深圳市坪山区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别设立了制造业创新中心和

      深圳市坪山区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对在坪山区建设省级、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500万元。

        (二)对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助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100万元。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第(一)款申报主体原则上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第(二)款申报主体原则上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工业企业以相关部门界定为审核依据,其中,纳统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前两位在13到42之间为准,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在13到42之间)为准;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第(一)款申报主体可不受工业企业的限制。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含5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报本条第(一)款资助的,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五)申报本条资助的,项目必须完成验收。事前资助项目,配套资助以项目验收时间为准,以到账的上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资助。事后资助项目,市级资助到账时间须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市级资助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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