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材料及评审流程
一、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申报书;
(二)符合本办法所述申报条件的说明材料。
二、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的评审和认定程序如下: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和工作实际确定每年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的申报及认定的具体安排,发布通知公告。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申报,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评审及认定程序:初审->核验->评审->公示和认定;
对申报中违反真实性、合法性的情形予以严肃处理。
(一)初审
各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本区域内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的申报进行形式审查,形成书面意见,加盖公章,报送至市知识产权局。
(二)核验
市知识产权局对各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材料和审查情况进行核验,核验通过的进入后续程序。
(三)评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申报的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公示和认定
市知识产权局进行综合评议,择优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认定为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
具备以下条件的,在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评审中给予优先或加分。
(一)积极参与落实国家和北京市部署的知识产权工作,且成效突出;
(二)拥有与主营业务关联的、技术先进性和抗风险能力较突出的、具备市场化潜力和社会效益的高价值专利;
(三)相关授权发明专利进行专利产品备案或被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
(四)相关专利技术获得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的认定或奖励,或拥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积极学习《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或国家和地方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在工作中应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存在专利非正常申请行为且未改正的;
(三)近三年有经知识产权行政或司法部门认定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受到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处理,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五)有其他重大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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