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揭阳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经促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和规范揭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揭阳市 揭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1月1日
揭阳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和规范揭阳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粤科规范字〔2022〕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 第三条 市新型研发机构须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实现自我造血功能及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揭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市 第五条 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直有关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推荐和跟踪管理工作,对其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六条 市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申报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须注册运营满一年以上。
(二)具有明确功能定位,主要从事前沿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技术服务、创办科技企业等工作。
(三)具有以下研发基本条件:
1、拥有开展研发试验、分析检测的仪器设备和必需的条件设施与科研场地,其中自有科研仪器设备原价总值不低于100万元,固定科研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2、具有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队伍,常驻研发人员数不低于10人,常驻研发人员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为机构全职人员或常驻人员。
3、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保障 (四)具有创新、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资金管理、薪酬激励、内控监督、成果转化等制度。
(五)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育教学、园区及孵化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具体申报要求按照每年度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执行。
第八条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程序:
(一)单位申报。申报单位根据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进行填报,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部门推荐。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直有关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给予推荐。
(三)形式审查。市科技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网上专家评审、现场考察论证环节。
(四)网上评审及现场考察论证。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网上评审方案,组织专家进行网上评审。经网上专家评审通过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论证。
(五)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专家网上评审及考察论证意见,提出拟认定的市 (六)认定发文。拟认定的市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经核实没有问题的,由市科技局一并与公示无异议的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三章管理与评估
第九条 鼓励市 第十条 市新型研发机构应于每年3月份前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执行报告,按要求如实填写建设进展情况及工作计划。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直有关单位)对其填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建立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已获市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每3年组织一次动态评估,对市新型研发机构在科研投入、创新产出、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 (一)发生重大变更后不具备市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包括不按要求报告重大变更或重大变更审核不通过);
(二)不参加动态评估或动态评估不通过的;
(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经核实影响评估结果的;
(四)在科研诚信系统中有失信行为记录且仍在惩戒期内的;
(五)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六)存在其他应予以撤销情形的。
第四章支持与发展
第十六条对获认定为市新型研发机构条件的市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七条鼓励 第十八条鼓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对市新型研发机构在科研项目立项、基础条件建设、人才住房配套、子女入学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