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促进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提升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参照《 第二条 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第五条 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级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二)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
第七条 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申报主体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苏州市从事经营活动;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
第八条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县级市(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各县级市(区)主管部门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文件报送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以及必要的现场考查,公示五个工作日。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 第三章 培育与管理
第九条 对于在申请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3相关规定的,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有关情况后,予以除名并在有关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条 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各县级市(区)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